,2021年7月26日,贺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对该项目展示中心进行了现场勘察。
1.该展示中心楼宇内部的主展厅设置有楼盘展示沙盘、儿童游乐区、书籍阅读区,主展厅内部的墙壁上张贴、布置有项目商品房宣传广告和项目预售信息公示栏;
关于竣工验收一定要具有的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应当具备“(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一定要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品质衡量准则,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完工验收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契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完工报告;(三)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进行了检查,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其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进场试验报告;(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实施工程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对工程是不是满足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示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满足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除五方验收外,工程完工验收还应当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示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未经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核实验收,工程建设项目仍不可以交付使用。建设方的行为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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