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施耐德还是正泰学习的偶像。20年后,它竟然成了我们维权的对象!”南存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一句话语,一个月后变成了现实。
正泰诉称,该公司于1997年1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专利申请,1999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48479.5。
1999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专利予以授权公告。随后,正泰向市场推出型号为NB1的系列专利产品,取得良好市场效果。
但正泰发现,施耐德在没有经过授权情况下,一直在制造、销售侵犯正泰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正泰经仔细对比认为,施耐德生产销售的5个型号C65小型断路器产品落入正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
经审计,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达8.8亿多元人民币,通过其上报工商、税务部门的产品利润率计算,施耐德非法获利3.348亿多元。
为此,正泰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请求法院判令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计人民币3.3亿余元。
据悉,天津施耐德于1999年成立,由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利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北京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法方出资占75%,中方占25%。
与此同时,正泰亦将施耐德的经销商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下称斯达电气)列为被告。该公司为施耐德中压环网、低压配电、工业自动化等全系列新产品的国内惟一代理商,此次被正泰索赔金额为50万元。
施耐德代理律师认为,正泰的该项专利不具备专利性,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在国内外公开,成为公知技术。而且,由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对成本进行审计,未能确定产品利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关部经理郑洋表示,这是正泰首次起诉施耐德的专利侵权案,施耐德被诉产品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生产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在获得申请在先的专利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生产。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产品是不是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是否有依据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26日下午,法庭将涉案产品做检查比对,双方技术人员当庭拆开一只C65N型号产品。正泰代理人庭上使用各种多媒体设施,展开各种图纸,指着被分解的产品,在法官面前一一说明。被告代理人也同样如此指出各种不同之处,巴掌大小的一只产品,细致入微的比对,足足用了两个小时。
27日上午,温州中院继续开庭。这起涉及低电行业两大巨头的知识产权官司,不仅引起了同行的格外的重视,部分温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国驻沪领事馆官员也到场旁听。
不过,正泰集团新闻发言人廖毅并不愿意接受众多媒体采访。他向本报表示,在法院判决之前,正泰集团不会就此发表任何观点。
...进行抢注,侵犯正泰商标权; 2004年,施耐德与正泰第三次走到谈判桌前,希望以各自出资50∶50的方式合资。谈判失败后的2005年,施耐德马上在上述几个国家对正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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